與自然和諧共處人須自律——法律保護之鼠㈠

2013-11-03 陳安國      】

      人類曾經自我中心,對世界萬物予取予求,濫伐森林,濫墾草地,濫殺動物,結果山洪暴發(fā),泥石橫流,全球生物物種以每天幾十種的速度消失……大自然的懲罰使我們驚醒:生活在地球母親懷抱中,人與自然必須和諧共處!

  植物、動物、微生物,和光、熱、氣、水、土等環(huán)境因子,在各個特定空間結合成自然生態(tài)系統(tǒng)。各系統(tǒng)之間,系統(tǒng)的各組份之間,不停地進行著物質交換與能量轉化,形成互相依存關系,并具有一定的自我調節(jié)自我更新功能;但一旦遭受掠奪式破壞,生態(tài)失衡,系統(tǒng)功能淪喪,該生態(tài)系統(tǒng)就難免遭傾覆厄運。人類和其他生物一樣,生存和發(fā)展都有賴于自然生態(tài)系統(tǒng)及由它們組合而成的地球生物圈的健全。這種健全既取決于環(huán)境系統(tǒng)的良好,更取決于生物系統(tǒng)的豐富和穩(wěn)定。在生態(tài)系統(tǒng)里,每個物種或通過食物鏈–網的連結,或在養(yǎng)分循環(huán)與能量流動中發(fā)生間接關系,以及同處一個系統(tǒng)而發(fā)生的時空效應,在維持生態(tài)系統(tǒng)的結構與功能上都起著一定的作用。有科學家估計,一個物種的滅絕可能會引起與之相關的約20種左右的物種滅絕,從而引起一系列生態(tài)災難。一般而言,生態(tài)系統(tǒng)的穩(wěn)定性同物種多樣性密切相關。生物多樣性是地球上生命經過幾十億年發(fā)展進化的結果,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從根本上決定著人類的生活和生存質量。

  基于這個認識,特別是面對物種加速滅絕、生物資源難以再生而日趨枯竭的嚴峻形勢,從20世紀60年代起,國際上就開始出現(xiàn)關心人類環(huán)境的熱潮。1972年,聯(lián)合國召開了第一次人類環(huán)境會議,對人類面臨的環(huán)境問題包括生物多樣性保護,形成了一系列決議。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大會上,153位國家首腦,包括中國政府總理,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CBD),該公約于1993年底生效。生物多樣性保護提升為國家意志和政府行動,國際社會給予了空前關注。我國制訂并于1994年6月公布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且在1998~2009年4次提出中國履行公約的《國家報告》。

 
  然而人的認識與意愿參差不齊。生物多樣性即生物資源的價值,具有公共所有性和社會資本性,個人或集團受自身眼前利益的誘惑則會傾向對野生資源作掠奪性占有。這就需要開展社會性的制約,包括法律和政策的調控。我國《憲法》(1982)規(guī)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這就以國家根本法的莊嚴,給包括動物物種在內的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作了最高保證。至今,我國已公布的,涉及動植物保護的法律、法令和法規(guī)性文件等有40多個,主要國家法律有《環(huán)境保護法》(1970)、《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1982)、《森林法》(1984)、《草原法》(1985)、《漁業(yè)法》(1986)、《水土保持法》(1991)和《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于1988年11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其第一條闡明立法宗旨是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fā)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tài)平衡”;同年12月國務院批準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1989年1月發(fā)布施行。此前,早在1956年,根據秉志等5位科學家在全國首屆人大的提案,全國林業(yè)會議頒發(fā)《狩獵管理辦法(草案)》和《天然森林禁伐區(qū)(自然保護區(qū))劃定草案》兩部法規(guī),開啟了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1983年國務院發(fā)布《國務院關于嚴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通令》等等,都是針對野生動物保護的。1988年立法之后,國家更陸續(xù)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有關野生動物管理的配套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經國務院批準從1992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國“三有”動物名錄》)于2000年8月由國家林業(yè)局發(fā)布。各地也相繼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法律法規(guī)。這些都反映出黨和國家對保護自然環(huán)境和生物資源的高度重視,為全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共列12綱動物,包含陸生、水生2部分,分別由林業(yè)、漁業(yè)行政部門主管。劃作陸生野生動物管轄的共335種,含
 
Ⅰ級保護97種(麝科麝屬〈所有種〉是2003年2月由Ⅱ級調整為Ⅰ級,此處以整個屬當作1個種類計入),Ⅱ級保護238種,分別屬于獸綱8目87種、鳥綱19目225種、爬行綱4目7種(龜鱉目僅計陸龜科,另4科10種劃為水生)、兩棲綱1目1種(僅計無尾目蛙科,有尾目2科6種劃為水生)、昆蟲綱6目15種。《國“三有”動物名錄》共列5綱陸生動物46目177科1591種,其中獸綱6目14科88種,鳥綱18目61科707種,爬行綱2目20科395種,兩棲綱3目10科291種,昆蟲綱17目72科120屬另110種。

    作為生物多樣性/生物資源保護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上述2《名錄》中都列有嚙齒動物。嚙齒目河貍科河貍列為國家Ⅰ級重點保護,松鼠科巨松鼠,及兔形目兔科海南兔、雪兔和塔里木兔等4種列為國家Ⅱ級重點保護。兔形目兔科,嚙齒目鼯鼠科、松鼠科、豪豬科、竹鼠科,加鼠科1種?共2目6科49種,即除開地松鼠亞科黃鼠屬和旱獺屬之外,前5科幾乎所有屬、種,皆納入《國“三有”動物名錄》保護。

    再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遵循《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在上世紀80~90年代間,各自制定并頒布了《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于制定時間有早遲(個別省區(qū)在1988年前已制定,有的在近年又作了補充),各地方的重點保護名錄有長有短,其中20個?。▍^(qū)、市)的重點保護物種中含有嚙齒類。除了大都與《國“三有”動物名錄》吻合而將其升級為“省重點保護”之外,吉林(1985)、黑龍江(1991)和青海(1995)加列了麝鼠 Ondatra zibethicus,吉林還列有“草原旱獺 Marmota bobak”(今名:西伯利亞旱獺M. sibirica),寧夏(1990)加列了賀蘭山鼠兔Ochotona helanshanensis(今名O.argentata),海南(1991)等加列了倭花鼠 Tamiops maritimus,湖南(2002)加列了“白腹巨鼠Rattus edwardsi”(今名小泡巨鼠Leopoldamys edwardsi)。由此,綜合各級名錄可知,已列入法律保護的嚙齒動物近60種,超過其國內總數1/4。

  另外,1973年3月在美國華盛頓88國代表簽署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我國1980年12月正式加入。1993年4月林業(yè)部通知,

 
決定將該《公約》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非原產中國的所有野生動物,分別核準為國家Ⅰ級和國家Ⅱ級保護野生動物。其中列于附錄Ⅰ,屬Ⅰ級保護的嚙齒動物有毛絲鼠屬所有種、阿薩密兔等4科8個種類;該附錄Ⅱ有“巨松鼠屬所有種”,也就成為國家Ⅱ級保護動物;而由成員國印度列入附錄Ⅲ的長尾旱獺與喜馬拉雅旱獺,在我國有分布,同時受所屬附錄的限制——即按《公約》規(guī)定必須協(xié)同該列入國(印度)查驗進出口許可證,合作控制該物種貿易。

    各《名錄》體現(xiàn)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但隨著科學硏究的進展,《名錄》本身除了有些種的分類地位、名稱有變化須調整之外,更要緊的是還有不少物種急需充實進來。國家重點和國“三有”2《名錄》列進的嚙齒動物含有2個瀕危(EN)、12個易危(VU)和8個近危(NT)物種,而由科學家群體著作、2004年出版的《中國物種紅色名錄(第一卷)》對2目嚙齒動物225個種類作出再評估,已有10種瀕危、24種易危、14種近危,即至少還有處于“受威脅”水平的8個瀕危、12個易危物種有待列名強制保護。

    就嚙齒動物對人類生產、生活關系而言,我國已知的225種大體可分成3部分:一類是能造成經濟或衛(wèi)生顯著損失的“害鼠”,不過40~60種(含鼠兔;若按和常見鼠傳疾病關系密切而稱“疫源動物”計,可能達70~80種),概略講約占總數1/3,應著重于防治,將種群數量消滅在危害水平之下;另一類是具“三有”價值或因瀕危、易危已入法及需要入法硬性保護的,約75種左右,亦占總數1/3;其余1/3生活在大自然里,或因實用價值小而少受人注目,種群處于“無危(LC)”水平,或分布區(qū)狹小、個體數不多,對它們可以不必刻意列入《保護名錄》,但鑒于其在生態(tài)系統(tǒng)-食物鏈中各有一定作用,及在保持基因多樣性與可能開發(fā)利用上的潛在價值,仍應提倡保護,反對亂捕濫殺。

    珍惜、保護地球的生物多樣性,關系著人類的今天和未來,對野生動植物的利用與控制必須合理適度,對瀕危與“三有”物種更應精心呵護。人類自律是生態(tài)文明的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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